(2012)浙绍商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赵杰与冯利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利华,赵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利华。委托代理人:徐浩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杰。委托代理人:周海燕。上诉人冯利华为与被上诉人赵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张帆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退回上诉人冯利华。审 判 长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