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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瑞与被执行人胡红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胡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胡瑞,男。法定代理人崔冬梅,女。被执行人胡红亮,男。申请执行人胡瑞与被执行人胡红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瑞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5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胡瑞发还,申请执行人胡瑞的法定代理人崔冬梅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55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合议笔录时间:2012年6月4日上午10时地点:本院综合办合议庭组成人员:陈五洋、李坤、高红书记员:刘婷案情简介:陈:申请执行人胡瑞与被执行人胡红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瑞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550元。综合办按照本院案款兑付规定,对领款人、领取数额,接受案款开户行和账号进行了审查,并认真填写《执行案款转账单》存卷联和记账联,按照权限履行了报批手续。申请执行人胡瑞的法定代理人崔冬梅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你们发表一下意见?李:同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高:同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