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朱小军与绍兴丰强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朱小军。委托代理人:代永明。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绍兴丰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B区1楼182、183号,机构代码:67723396-5。法定代表人:陈荣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军与被告绍兴县丰强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丰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丰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军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丰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