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么某、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张某
案由
盗窃,盗窃,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馆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某,农民,群众。1990年因犯强奸、抢劫罪被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2月2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9月21日到馆陶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2月2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8月27日到馆陶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辩护人周某,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馆检刑诉(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静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张某及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14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伙同冯某(已判刑)、杨某乙(已死亡)在馆陶县武馆路安静水坑处电杆上盗窃通信电缆200米。价值4588元。么某分得赃款200元。2、2010年9月2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张某伙同冯某、杨某乙在柴林公路林北交换点至西刘庄村电杆上盗窃通信电缆1100米。价值15730元。么某、张某各分得赃款1500元。3、2010年10月28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伙同冯某、杨某乙在安静村水坑处路西电杆上盗窃通信电缆350米。价值10097元。么某分得赃款800元。4、2011年2月12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张某伙同冯某、杨某乙在柴林公路处林北交换点至西刘庄村电杆上盗窃通信电缆250米。价值14753元。破案后赃物发还失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赃物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么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张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么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可辩解。张某辩护人主要提出,张某系从犯,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张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14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伙同冯某(已判刑)、杨某乙(已死亡)经预谋驾驶借来的五菱货车窜至馆陶县武馆路安静水坑处路西,用钢锯锯断安静交换点至吝村段电线杆上的通信电缆,盗走该处正在使用的型号HYA200通信电缆四空200米。经鉴定价值4588元。被告人么某分得赃款200元。2、2010年9月2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张某伙同冯某、杨某乙经预谋驾驶张某的三马车窜至馆陶县柴林公路处,用钢锯锯断林北交换点至西刘庄村段电线杆上的通信电缆,分别盗走该处正在使用的型号HYA200通信电缆十一空550米和型号HYA100通信电缆十一空550米。经鉴定价值共计15730元。被告人么某、张某各分得赃款1500元。3、2010年10月28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伙同冯某、杨某乙经预谋驾驶借来的五菱货车窜至馆陶县武馆路安静水坑处路西,用钢锯锯断电线杆上的通信电缆,盗走该处正在使用的型号HYA200通信电缆七空350米。经鉴定价值10097元。被告人么某分得赃款800元。4、2011年2月12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么某、张某伙同冯某、杨某乙经预谋驾驶张某的三马车窜至馆陶县柴林公路处,用钢锯锯断林北交换点至西刘庄村段电线杆上的通信电缆,盗走该处正在使用的HYA300通信电缆五空250米。经鉴定价值14753元。盗后被告人张某、么某伙同冯某将盗窃的通信电缆埋到张某家院内西侧棚内的地下。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么某供述,冯某说要给其找点活干,其同意了。2010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冯某、杨某乙在安静臭水沟西边偷了几空电缆;过了十几天,其和冯某、杨某乙、邱县一个叫“老六”的人在106国道和三八路之间一个料场东边地里偷了很多电缆,具体几空不清楚;2010年10月份左右,其和冯某、杨某乙在安静水沟西边偷了六、七卷通信电缆;2011年农历初几的一天,其和冯某、杨某乙、“老六”到刘庄村地里偷电缆。偷完电缆在剪线的时候,杨某乙被电线杆砸死了。这几次偷的电缆卖后分的钱都日常开销了。2、被告人张某供述,2010年9月23日,冯某让其开三马车到柴堡往东的一个料场附近,冯某和另外两个人把十五或者十六卷电缆线装到了三马车上。其开车把电缆线送到了馆陶。2011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凌晨,冯某又打电话让其开三马车到上次那个地方,冯某和一个叫“卿”的人往三马车上装了几卷电缆。后来冯某打电话说有人被砸死了,其和冯某、“卿”把偷的线埋在其家车棚下面了。上述情节有同案犯冯某供述相互印证。3、证人霍某(馆陶县林北地新能料厂保卫)证明,2010年9月22日晚上,料厂东路北刘庄村的通信电缆被盗了,被盗电缆有十一空。4、证人贾某(馆陶县联通分公司工作人员)证明,2010年9月23日,林北交换点至西刘庄村通信电费被盗十一空电缆;2010年9月14日及2010年10月28日分别发现武馆路安静砖厂后面臭水沟对过至吝村段的通信电缆两次被盗,分别盗走四空200米与七空350米。这两次被盗没有报警。5、冯某于2011年2月12日凌晨作案后又报警称,林北村至西刘庄村南的通信电缆被盗五空。6、刘某证明,冯某于2010年卖给其三次电缆。前两次价格是每斤十二元,最后一次价格是每斤十四元。卖电缆时都是冯某一个人来的。7、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姐姐)证明,2010年,杨某乙曾开过家里的一辆银灰色的五菱双排货车。现该车已经卖了。8、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报告书四份。证明2010年9月14日盗窃通信电缆200米,价值4588元;2010年9月23日盗窃通信电缆1100米,价值15730元;2010年10月28日盗窃通信电缆350米,价值10097元;2011年2月12日盗窃通信电缆250米,价值14753元。9、被告人么某对作案现场分别进行了指认,与同案犯冯某指认作案现场一致。并有指认现场照片四张在卷相互印证。10、馆陶县公安局刑警城关中队证明在卷。经对被盗现场进行勘查:①2010年9月14日安静交换点至吝村段被盗通信电缆四空200米。②2010年9月23日林北交换点至东刘庄村被盗通信电缆型号为HYA200十一空550米,型号为HYA100十一空550米。③2010年10月28日安静交换点至吝村段被盗通信电缆七空350米。④2011年2月12日林北交换点至东刘庄村被盗通信电缆五空250米。11、馆陶县刑警大队对盗窃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两张及照片两张。12、馆陶县公安局提取证明及发还清单在卷。证明在张某家院中西侧棚子下挖出2011年2月12日被盗的通信电缆。通信电缆已发还给馆陶县网通公司。13、馆陶县公安局刑警城关中队出具么某、张某投案自首证明。14、被告人么某、张某户籍证明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张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割通信电缆,么某盗窃价值共计45168元,张某盗窃价值共计304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么某、张某系自首,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及张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张某在其他被告人得以连续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属于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难以成立,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张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桂生审 判 员 高俊玲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