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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孙巧云、王爱芬、王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巧云;王爱芬;王利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孙巧云,女,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 被告王爱芬(小名王小英),女,汉族,54岁,住邢台市。 被告王利刚,男,汉族,54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云与被告王爱芬、王利刚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巧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巧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巧云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