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孙巧云、王爱芬、王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巧云;王爱芬;王利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孙巧云,女,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 被告王爱芬(小名王小英),女,汉族,54岁,住邢台市。 被告王利刚,男,汉族,54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云与被告王爱芬、王利刚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巧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巧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巧云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