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保善诉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保善,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曹保善委托代理人曹建社委托代理人吴淼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双德委托代理人孟娟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负责人周亚坤委托代理人商创库案由:租赁合同纠纷。2010年1月2日,原告经营的西安市沣渭新区丰辉建材租赁站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建工)下设的阳光南岸项目部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阳光南岸项目部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用于在阳光南岸项目的施工。双方还对租赁标准、付款方法、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阳光南岸项目部支付部分租赁费后,尚欠原告租赁费539838.97元。同时,阳光南岸项目部于2011年12月完成施工后,未及时返还原告租赁物,至今仍有钢管27323.3米、扣件18918套、山型卡1556个尚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2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539838.97元,并支付滞纳金77453.01元,赔偿金43935.96元,共计661227.94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的钢管2732.3米、扣件18918套、山型卡1556个,并承担归还日之前的租赁费(每天计159.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询,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对租赁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与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关,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另查,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愿意自行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及返还租赁物,并由陕西金顶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曹保善与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认可,同意由金顶工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应向原告曹保善支付398500元租赁费。其中,于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租赁费16万元整;2012年7月10日前支付16万元整;2012年8月10日前对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于2012年6月27日之前,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2732.3米、扣件18918套、山型卡1556个(按结算单的数量和型号计)。三、如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或返还租赁物,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四、陕西金顶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南岸项目部未按时付款及归还租赁物(包括违约金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放弃对被告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用11412元,减半收取5706元,由原告曹保善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