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薛胜茂与何华仁、罗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胜茂,何华仁,罗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薛胜茂,男,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何华仁,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罗国斌,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薛胜茂与被告何华仁、罗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官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胜茂,被告何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国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胜茂诉称,2010年7月8日,第二被告到原告家,说养猪缺乏资金买饲料,要借五万元钱。因两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原告于当年7月9日带上叁万元钱到被告办的猪场借给被告。两被告拿到原告的现金后立下借条,答应三个月后归还本息叁万玖仟元整(其中利息为每百元一分五厘)。还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讨要借款,但两被告一推再推,原告为了要回借款,车费花费了200来元,但还是未要回借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叁万元,利息九仟元,共计人民币叁万九仟元整,2、诉状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薛胜茂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借期三个月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利息一分五)今借人何华仁,罗国斌,2010年7月9日”。证明两被告2010年7月9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三万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厘,三个月后归还。2、陶瓷销货清单,证明被告罗国斌以货款抵销了原告借款全部利息。被告何华仁辩称,当时与罗国斌合伙养猪,罗国斌在合伙事务上出钱少。2010年7月9日,原告到养猪场借钱给被告罗国斌,被告罗国斌收到借款后,我书写了借条并与被告罗国斌在借条上签字。拿到借款后,被告罗国斌没有将该借款用在养猪事业上,该借款是罗国斌的个人债务。被告何华仁未提供证据。被告罗国斌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何华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罗国斌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被告何华仁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罗国斌的个人债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采信;对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何华仁与被告罗国斌2010年合伙养猪。2010年7月9日,原告带上3万元现金到两被告养猪场。原告将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何华仁,被告何华仁书写借条并与被告罗国斌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息一分五厘。后两被告拆分养猪场,对原告的3万元借款两被告未归还。2012年1月17日,原告到被告罗国斌开的瓷砖店拉走价值8538.5元的瓷砖,双方商定以该瓷砖的货款抵借款的全部利息。2012年4月,原告以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起诉,诉求如上。本院认为,原告将现金3万元借给两被告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借款后,两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现被告何华仁、罗国斌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罗国斌已归还借款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9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华仁辩解该债务是被告罗国斌个人债务,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何华仁、罗国斌合伙养猪期间,且两被告确认收到了原告3万元现金并在借条上签字,该债务系合伙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被告何华仁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华仁、罗国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何华仁、罗国斌负担596元,原告薛胜茂负担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