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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付友与傅强、临沂烟草有限公司罗庄营销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友,傅强,临沂烟草有限公司罗庄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郭付友。被告傅强。被告临沂烟草有限公司罗庄营销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原告郭付友与被告傅强、临沂烟草有限公司罗庄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临罗立保初字第25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傅强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