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翠英与万俊刚、刘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英,万俊刚,刘丰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周翠英,女,1943年11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代理人李东江,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俊刚,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丰芹,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万俊刚之妻。原告周翠英诉被告万俊刚、刘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翠英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中事实、理由不具体,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邮寄费120元,退还原告周翠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