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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生石等四人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文,王仕明,张建海,岳生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学文。被执行人王仕明。被执行人张建海。被执行人岳生石。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文等四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生石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