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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三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与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与被告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撤回起诉。诉讼费4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曹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