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立群与王丁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立群,王丁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翁立群,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慈溪市。被告:王丁法,男,79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立群诉被告王丁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立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立群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施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