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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立群与王丁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立群,王丁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翁立群,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慈溪市。被告:王丁法,男,79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立群诉被告王丁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立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立群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施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