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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一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宏雨与孟召泉、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雨,孟召泉,刘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532号原告朱宏雨。被告孟召泉。被告刘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雨诉被告孟召泉、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