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一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宏雨与孟召泉、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雨,孟召泉,刘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532号原告朱宏雨。被告孟召泉。被告刘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雨诉被告孟召泉、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