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柏杏源畜禽有限公司、唐占山、孙桂珍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柏杏源畜禽有限公司,唐占山,孙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柏杏源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占山,经理。被执行人唐占山,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孙桂珍,女,住吉林省四平市。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梨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梨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冯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