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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2)清法执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王某a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王某a,男,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春a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a与申请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酌情付给申请人一万元,每人付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及本金14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文军审判员  刘海芳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