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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城洋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王述华与王恒国、卞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华,王恒国,卞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宿城洋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王述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守付,男,汉族,48岁。被告王恒国,男,汉族,48岁。被告卞万伟,男,汉族,39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光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卞万伟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原告诉讼请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恒国于2012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述华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