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秦发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发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1号。 负责人:傅国锋,行长。 被告秦发串,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 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 法定代表人焦炳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告秦发串、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以担保人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将借款偿还原告,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银小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唐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