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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转让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明立,史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娟,被执行人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214号。法定代表人徐明立,执行董事。第三人,徐明立,第三人史芳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陕西康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转让费纠纷一案中,赵娟申请追加第三人徐明立、史芳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碑执字第0069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赵娟的该项请求,赵娟不服,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赵娟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赵娟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