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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半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康庆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康庆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半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彭士义。被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渭清。委托代理人康庆国。被告康庆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孔易凡。委托代理人周青。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诉被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事公司)、康庆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大众公司、被告外事公司、康庆国、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众公司诉称:2012年4月14日,被告康庆国驾驶被告外事公司所有的浙A×××××车途经上塘路衢州路段时,与原告所有的浙A×××××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至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100元,停运损失1900元。被告大地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大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被告康庆国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事实;2、定损单、修理费票据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实际支付的修理费;3、修理市场证明及运管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被告康庆国、外事公司辩称:根据GPS定位,原告停运时间只有一天,原告所提2天停运时间过长,我个人同意赔付停运损失500元。车辆修理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康庆国、外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GPS记录查询单一份,欲证明原告车辆停运时间为一天的事实。被告大地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停运损失不在我司赔偿范围之内,车损按定损单,金额无异议,由于没有商业险,要求在交强险2000元范围内承担。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均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被告康庆国、外事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大地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应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提供的修理证明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4月14日,被告康庆国驾驶被告外事公司所有的浙A×××××车途经上塘路衢州路段时,与原告所有的浙A×××××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浙A×××××车辆在被告大地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车辆因本案事故而受损,共计造成修理费4100元。该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予以理赔。原告产生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原、被告在庭审中就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修理费410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康庆国赔偿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0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康庆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