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孝伍、王思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杨孝伍,王恩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98号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正信大厦B座206室。法定代表人张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超,该公司监管外勤。委托代理人田均武,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杨孝伍,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恩娟,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孝伍、王思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减半承担328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