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孝伍、王思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杨孝伍,王恩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98号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正信大厦B座206室。法定代表人张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超,该公司监管外勤。委托代理人田均武,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杨孝伍,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恩娟,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孝伍、王思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减半承担328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