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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王世东、王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王世东;王世杰;王世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巍峰,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委托代理人宋玉正,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该社。被告王世东,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世杰,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世刚,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东,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王世东、王世杰、王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称,2010年6月30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王世东发放贷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息按约定利息上浮50%计算,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6月1日。被告王世杰、王世刚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王世东无正当理由未足额偿还上述贷款本息。要求判令:1、被告王世东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至2012年1月21日利息6552.95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50552.95元;2、被告王世杰、王世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世东辩称,借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王世杰、王世刚均辩称,担保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世东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至2012年1月21日利息6552.95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50552.95元,于2012年6月20日前还清。二、被告王世杰、王世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王世东负担,于2012年6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