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白南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白南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地址:图们大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德。被告白南云,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诉被告白南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已得到满意的结果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安进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