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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非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乃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乃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非保字第13号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光,男,主任。被执行人:付乃童,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开费征字[2011]东第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付乃童征收社会抚养费32564元。该征收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乃童的银行存款329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