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曹彩珍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村民委员会、留公三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彩珍,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曹彩珍(又名曹粉珍)。委托代理人马治禄。委托代理人相素媛,系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公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新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留公三村三组”)原告曹彩珍与被告留公三村委会、留公三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彩珍于2012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彩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彩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6.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