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丘市红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安丘市红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办白芬子村。法定代表人潘纪红,职务经理。被告李国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红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红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丘市红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孙希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