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又名李志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