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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负责人:周东春。被执行人: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明。本院在执行铜陵皖江农村合作银行钟鸣支行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1350000元(含代理费3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铜法执字第135号案的执行。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丁爱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