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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张嘉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张嘉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组织机构代码:71400742-3)法定代表人薛立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微微,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杨佩宏。被告张嘉斌,系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公司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百事可乐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张嘉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阳多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