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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陈学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陈学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本市九华山路。负责人李向义,行长。被执行人陈学钧,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学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镜民二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乐信义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