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姬小飞与被告杨秀花、尹桂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小飞,杨秀花,尹桂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21-2号原告姬小飞,男。委托代理人姬乃东,男,系原告姬小飞父亲。被告杨秀花,女。被告尹桂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小飞与被告杨秀花、尹桂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小飞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小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尹桂功负担,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姬小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慧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郭加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