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XX与张家银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张家银,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胡素双,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银,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林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726元,以上共计2661326元(未含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艳、张家银银行存款2661326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根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段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