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学府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学府歌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洪珊珊。被告成都学府歌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聪。本��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学府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学府歌城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