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建珍与姜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建珍,姜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珍。委托代理人陈金芳。被执行人姜丽丽,1983年1月20日。委托代理人王潮。申请执行人陈建珍与被执行人姜丽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建珍与被执行人姜丽丽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姜丽丽于2012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珍抚养费25000元(该款已支付),于2013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珍抚养费200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人将按原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61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欧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