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军,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郭红军,。委托代理人常英伟,系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飞,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军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郭红军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郭红军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