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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姜孝平、吕志忠与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丁大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姜孝平,男。原告吕志忠,男。被告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法定代表人袁俊峰,男,该矿负责人。被告丁大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平、吕志忠与被告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丁大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平、吕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