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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柏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姬某某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柏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程某申请执行姬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姬某某在工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