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清烟与陈爱梅、陈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烟,陈爱梅,陈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陈清烟,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陈爱梅,女,成年,汉族,经商,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陈秋荣,男,成年,汉族,经商,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烟诉被告陈爱梅、陈秋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烟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烟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六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陈清烟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罗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