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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高峰诉刘健新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峰,刘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杨高峰,男。被告刘健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高峰诉刘健新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高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高峰承担,其余25元退付杨高峰。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白平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