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景武、陈素敏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张景武;陈素敏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西立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景武,工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素敏,工人。上诉人张景武、陈素敏诉西安市临潼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被诉人以《告知书》的形式拒绝履行自身肩负的查处医疗违法的职责,是对上诉人举报核工业四一七陕西省临潼职业病医院医疗违法行为作出的书面答复。从《告知书》中可知,是对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以《告知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人出具的《告知书》系针对上诉人要求对核工业四一七陕西省临潼职业病医院医务人员追究医疗责任之请求内容,告知上诉人对医疗事故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即移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结论明确后,区卫生局方可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按有关规定对医院和当事医务人员进行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诉人释明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和途径,并非对上诉人之请求内容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行为。且本院在调查中被诉人亦函报本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程序处理,且已明确向上诉人告知规定程序,即由上诉人向区卫生局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由区卫生局向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待鉴定结论明确后,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对医院和当事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但上诉人拒绝申请医学鉴定,按照规定程序维权”。所以被诉人出具的《告知书》仅针对上诉人提出之请求,要求其按有关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的释明。并非对上诉人提出请求内容作出的医疗纠纷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