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马某。被告格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韩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