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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马某。被告格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韩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