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长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2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5日经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6日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长治县看守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从长治县西火镇购得毒品,后在自家均匀分成约18克装的小包,以每包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郭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各一包,共计108克。2012年2月22日,长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住所当场查获白色粉末毒品1391.6克。经长治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定: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张某甲等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购买毒品咖啡因,在自家分成约18克重的小包,以每包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郭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各一包毒品咖啡因,共计108克,共得赃款72元人民币。2012年2月22日,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住所当场查获白色粉末毒品咖啡因1391.6克。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咖啡因1499.6克,贩卖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也自己吸食毒品咖啡因。经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及本院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2月22日11时许,长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张某某贩卖毒品“面儿”(咖啡因)。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的内容一致。3、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刑搜字(2012)第00000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十张证明:2012年2月22日12时30分,长���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在被告人张某某住所搜出三十包纸包装的白色粉末和一大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并依法予以扣押。照片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及搜出白色粉末的情况。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的“面儿”(毒品咖啡因),是其丈夫张某某在长治县西火镇购买的,一共买过两次,一次几斤。张某某买来的“面儿”自己吸食一些,给邻居好友一些,还向外卖一些,出卖时张某某将“面儿”包成小包。5、证人郭某某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8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上旬,其以12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家买过一小包用报纸包装的“面���”(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郭某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6、证人张某甲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8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2011年8月,其以10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家买过一小包“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张某甲的尿液检测呈阳性。7、证人李某某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8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2012年2月22日9时许,其在张某某家吸食了“面儿”(毒品咖啡因)。其没有在张某某家买过“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李某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8、证人宋某甲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8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与张某某��朋友关系。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其到张某某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但其没有买过张某某家的“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宋某甲的尿液检测呈阳性。9、证人杨某某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8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1月上旬,其以10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家买过一小包“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杨某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10、证人宋某某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9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1月下旬,其以10元的价格在张某���家买过一小包“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宋某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11、证人郭某甲证言、长治县公安局08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是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人。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9日,其以15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家买过一小包“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23日郭某甲的尿液检测呈阳性。12、证人张某乙证言、长治县公安局14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试纸照片一张证明:其是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人。其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2012年2月,其以15元的价格在张某某家买过一小包“面儿”(毒品咖啡因),约40克。2012年2月24日张某乙的尿液检测呈阳性。1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其自己吸食“面儿”(毒品咖啡因),也卖“面儿”。其卖“面儿”有一年多时间了。其吸食和买的“面儿”都是从长治县西火镇购买的,有时买500克,有时买1000克,2012年2月15日其买了1500克。其买来“面儿”后,用报纸包装成20克的小包,以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一年来其共卖了5000克左右“面儿”。其向本村的李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宋某甲、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郭某甲出售过“面儿”。其2012年2月15日购买的1500克“面儿”中卖给宋某某一小包,价格10元,剩下的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4、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长公(长治)勘(2012)K20120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制图及照片九张证明:勘验检查现场位于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张某某家,公安机关依法在张某某住所的大衣柜内提取三十包疑似毒品、在张某某住所的床下提取编织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照片及现场制图证明在张某某家查获毒品的位置及毒品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多人贩卖毒品咖啡因共计1499.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郭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毒品咖啡因的数量以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张某某家查获的报纸包装的三十小包毒品咖啡因的平均重量予以认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72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赃款72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邢韶波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星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第��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