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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邓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新县人,住香港九龙,被告:潘某,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