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秦、刘腊梅等与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秦,刘腊梅,刘爱萍,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12号原告:刘秦,陕西省公路局物资公司职工。原告:刘腊梅,西安市咸宁路百货商场退休职工。原告:刘爱萍,大同圆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共托委托代理人:刘秦,男,陕西省公路局物资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自强西路110号。被告: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32号申鹏商务公寓6楼C室。法定代表人:陈学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秦、刘腊梅、刘爱萍与被告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秦、刘腊梅、刘爱萍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秦、刘腊梅、刘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秦、刘腊梅、刘爱萍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秦、刘腊梅、刘爱萍负担。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马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