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吉信等人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吕长宝,吕长福,刘思喜,李文民,岳玉富,孙吉信,郭恒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017-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长宝。被执行人吕长福。被执行人刘思喜。被执行人李文民。被执行人岳玉富。被执行人孙吉信。被执行人郭恒传。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兴旺水泥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吉信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伦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