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高龙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金,王贤举,喻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高龙金,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贤举,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喻霞,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贤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贤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贤举在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贤举在处的收入454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