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贝特圣宝药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山东贝特圣宝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贝特圣宝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街151号。法定代表人马凤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枣园西路**。法定代表人翟日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贝特圣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东贝特圣宝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裁定所依据的《销售合同》是被上诉人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是法人间的货款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货款纠纷标的是在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以外产生的,不受已经失效的合同约定管辖的约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及要求对2010年10月21日《销售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又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了一份内容与前份合同基本相同的《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份合同中的第十二条均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两份合同甲方均为原审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向合同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