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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李立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李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李志红,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告李立华,男,30岁,现住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与被告李立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