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2001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前罪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饮酒后驾驶浙A×××××号尚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体育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体育场路636号门口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经血液抽样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相关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接警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查询信息、身份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现场拍摄录像光盘、证人缪某、奚某、位贵银的证言以及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 盼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