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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和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和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和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言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东营市东营区和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聂 燕审判员 侯丽萍审判员 孟凡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