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树琪与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琪,陈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张树琪,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达明,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琪诉被告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树琪负担。审 判 长 杨锦元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诗韵 来源: